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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楚芸 電話:(03)8462860#565 電子信箱:tara5365@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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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溪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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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50133328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函有關課堂使用影視作品採用正版授權來源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3678A號函辦理。 |
| 二、 | 為維護影視創作者權益,並協助師生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正版內容之觀念,請貴校轉知教師,於課堂教學如有使用影視作品需求,應採用合法授權資源,並避免使用盜版、側錄、未授權上傳或來源不明之內容,以防衍生著作權侵害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