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 班級數達法規規定之學校,重申務請依法執行並及早配合介聘或教甄方式補足: (一) 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至少一人。 (二)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有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 三、 閩師聘用-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自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聘用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至少一人。 四、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取得族語能力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五、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113至115學年度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類型名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