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 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該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 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 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 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 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 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 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 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比照前開規定辦理,至私立大專校院部分,請各校秉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