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辦理。
目的: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規定。
對象: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常備軍官後備役、常備士官後備役、常備君後備役、預備軍官後備役、預備士官後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者,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申請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應具備條件:1.年滿23歲。2.取得教師合格證。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4.限制: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受理期限:現行緩召3款申請作業時程為4月1日起至10年31日止。
※未盡事宜,請參照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