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
(一) | 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二) | 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三) | 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
(四) | 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14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
(五) | 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六) | 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七) | 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八) | 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